根據《物流建筑設計規范 GB51157-2016 》,搬運車輛充電區應該合理安裝氫氣探測器,并與通風設備聯動。規范具體要求如下:
12.3.8 搬運車輛蓄電池充電間(區)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通風系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通風量應按充電時產生的氣體量和余熱量計算確定,并應滿足充電間(區)空氣中最大含氫量(按體積計算)不超過0.7%的排風需求;
2 充電間的換氣次數不應小于8次/h;
3 開放式鉛酸蓄電池的充電區應設置上下排風設施;
4 充電期間機械排風系統的風機應保持連續和可靠的運轉,并與氫氣探測器連動;
5 機械排風系統可與消防排煙共用;
6 設置在充電間(區)內的風機應為防爆型。
詳細說明:目前,搬運車輛的蓄電池在充電期間會產生異味和微量的氫氣以及放熱現象,為提供適宜的充電環境條件并防止氫氣聚集,應采用一定量的空氣對其進行稀釋、降溫并快速直接排出室外。對充電間(區)氫氣稀釋排風的要求,參照《火力發電廠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技術規程》DL/T 5035-2004制定。
排風機應保持連續和可靠的運轉,并與氫氣探測器聯動,一旦氫氣探測器報警就聯動開啟風機進行排風。
對于開放式鉛酸蓄電池充電區,鑒于散發氣體的特性,應靠近散發氣體的集聚區設置上下結合式局部排風設施。設置在高大空間內的蓄電池充電區,如果采取加大全面通風系統的換氣次數的對策,不僅散發氣體捕集效果不好,還會大幅度提高設備投資及運行電耗,因此,應就近設置局部排風設施。考慮到物流建筑空間高大、具備較好的全面通風條件,蓄電池充電區局部排風系統可根據同時充電的蓄電池數量進行風量調節,有利于綠色節能。
雖然系統正常運行情況下,充電間(區)的氫氣濃度遠遠低于爆炸下限,但為了為安全起見,設置在充電間(區)的風機應為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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